(2017)闽0181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命铨与严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命铨,严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2810号原告:王命铨,男,汉族,1956年1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法,福建海江律师事务执业律师。被告:严钦,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负责人:李振胜。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恩增,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丁娟,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王命铨与被告严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原告王命铨于2017年7月6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命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命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王命铨负担。审判员 黄洁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