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22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钟刚与杨秀明、杨俊奇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刚,杨秀明,杨俊奇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777号原告:钟刚,男,1981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杨秀明,女,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杨俊奇,男,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刚诉被告杨秀明、杨俊奇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川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潘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