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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长春市安龙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智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安龙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吉林省智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863号原告:长春市安龙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克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该公司职员。被告:吉林省智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学广,总经理。原告长春市安龙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智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安龙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安龙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40.00元,减半收取1,370.00元,由原告长春市安龙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智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各负担685.00元。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