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晓兰与杨鹏飞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兰,杨鹏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456号申请人:李晓兰,女,1989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杨鹏飞,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李晓兰与杨鹏飞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鹏飞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为621528105952****的银行存款2.5万元。申请人未在七日内预交保全措施费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依本裁定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若在期限届满后申请继续保全的,需在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继续保全申请的权利。审判员 蔡知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立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