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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唯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路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唯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466号原告:沈阳唯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8-6号(1612)。法定代表人:高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国,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122号海外装饰大厦A座8楼。法定代表人:徐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耐,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沈阳唯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路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雪、人民陪审员陶世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唯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志国、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耐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持的《兴业银行沈阳分行总部五楼餐厅装修工程材料款担保协议》中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了鉴定,经鉴定发现,上述担保协议中的印章为伪造。本院认为,本案涉嫌犯罪行为,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唯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光审 判 员  刘 雪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娜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