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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行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鲁国富、姜兴太等52人集体土地程序违法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国富,姜兴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行初117号起诉人鲁国富、姜兴太等52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鲁国富,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诉讼代表人姜兴太,男,1958年11月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收到起诉人递交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所有的集体土地被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政府以“开发秸杆综合利用项目”的名义征用。起诉人认为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政府欺上瞒下作出的德府文[2010]第25号、第40号、第42号、第50号、第53号等征收土地文件,并弄虚作假作出[2011]德土资字第4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导致起诉人的土地多年荒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政府征收起诉人的集体土地程序违法,并恢复原状。本院认为:因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政府对起诉人实施的征收土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起诉人已于2010年3月知道该征收行为,并且起诉人中的多数人已领取土地补偿款项,至起诉人起诉之日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鲁国富、姜兴太等52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丽华审 判 员  张凤英代理审判员  张克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天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