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4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4682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头支行与史记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头支行,史记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682号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头支行,住所地泰兴市根思路52-1号。负责人:季天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兵,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记亚,男,住泰兴市。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头支行与史记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头支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头支行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头支行撤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