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冉与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冉,赵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755号原告张冉,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江涛,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军,又名赵向军,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张冉与被告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冉、被告赵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其借款108000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张冉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8日、2016年12月12日,被告分别向其借款10万元、8000元。后其需要用钱,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一直推诿不还。赵军辩称,当时其与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原告拿出来108000元投资到其二人共同经营的台球厅里,这钱是原告陆陆续续拿出来的,后来结算一下其欠原告108000元,结算时候台球厅还在经营,其与原告共同生活了三四年时间,共同生活期间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来又办理了离婚,打条是离婚前了。离婚前其父亲拿出来5万元给原告,让其二人举行结婚仪式,后来也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应当将该5万元扣除,剩下的钱再协商归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因陆续向原告借款,于2012年11月8日、2016年12月12日分别给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0万元、8000元的两张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本院认为,被告对欠款数额无异议,其虽辩称系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所借的款项,但其经结算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表明双方之间成立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归还该笔债务。被告另辩称其父亲还给过原告5万元,原告称被告和被告父亲已各要走1万元,其余3万元用于归还欠他人债务,不同意扣除该5万元。因该笔款项不是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款项,涉及案外人,故在本案中不予涉及。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8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冉借款10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立平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张素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路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