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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28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杭州胡庆余堂药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末晚在线广告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胡庆余堂药业有限公司,北京未晚在线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28838号原告:杭州胡庆余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新洲路70号。法定代表人:左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浏明,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未晚在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建外SOHO3号楼3505室。法定代表人:杨光林,董事长(未到庭)。原告杭州胡庆余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胡庆余堂药业)与被告北京未晚在线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晚广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胡庆余堂药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未晚广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庆余堂药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未晚广告返还不当得利50000元;2、判令未晚广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胡庆余堂药业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实际返还不当得利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9日,胡庆余堂药业与案外人北京未晚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晚传媒)签订《合作协议》。依照该协议,胡庆余堂药业应当向未晚传媒支付合同价款。2016年8月12日,胡庆余堂药业在支付价款时,因财务的操作失误,将5万元合同款汇入了未晚广告账户。在发现汇款出错后,胡庆余堂药业多次与未晚广告进行交涉,但未晚广告拒不归还该款项。无奈胡庆余堂药业于2016年8月15日向未晚传媒重新汇款。现未晚广告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胡庆余堂药业不当得利款项及利息。未晚广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6月29日,胡庆余堂药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未晚传媒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未晚传媒在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为胡庆余堂药业的品牌及产品提供专业策划及媒体软文投放服务。合作费用为35万元,付款方式为胡庆余堂药业在2016年7月4日前向未晚传媒支付25万元,其余费用在未晚传媒《媒体传播执行方案》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2016年8月12日,胡庆余堂药业向未晚广告转账5万元,在发现汇款错误后,胡庆余堂药业于2016年8月15日向未晚传媒转账5万元。2017年4月30日,未晚广告现法定代表人向法院邮寄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针对本案情况进行了说明,内容如下:“尊敬的法官,本人杨光林(身份证号码:×××),是题述案件被告方北京未晚在线广告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我于2013年6月突发脑动脉瘤大出血,2016年1月又突发脑梗,两次病危,虽抢救过来了,但只能一直在家康复,无法再从事公司的任何工作。我生病期间,公司所有财务处理由总经理吴耕晨负责,财务部门包括所有e银行、公章、财务章及财务人员等也由吴耕晨管控。2016年10月,原告通知我误汇此款项后,我当即请其直接给吴耕晨打电话,说明情况,但他拒绝办理退款手续。后再多次联系,吴耕晨一直拒绝接听电话。本人认为,此笔汇款确实为误汇,被告北京未晚在线广告有限公司应该立即返还。但我本人名义上是北京未晚的董事长,但实际上对该公司也已无任何的实际处置能力,加之我目前的身体状况,我无法出庭。建议法庭直接联系吴耕晨(139XXXX****),通知他代表北京未晚应诉并无条件的如数退还这笔款项。特此,杨光林,2017年4月30日”。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未晚广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本案中,胡庆余堂药业与未晚传媒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胡庆余堂药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未晚传媒支付相关合同价款。胡庆余堂药业称因财务人员工作失误,误将支付未晚传媒的合同价款打入未晚广告账户内,且未晚广告法定代表人杨光林亦提交书面说明认可胡庆余堂药业所述事实,加之未晚广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与胡庆余堂药业之间存在其他合同关系,故未晚广告拒不返还胡庆余堂药业款项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未晚广告应当退还不��得利所得及给付胡庆余堂药业相应利息。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未晚在线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杭州胡庆余堂药业有限公司五万元及利息(利息标准:以五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杭州胡庆余堂药业有限公司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元,由被告北京未晚在线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胡庆余堂药业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未晚在线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杭州胡庆余堂药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里江人民陪审员  王悦欣人民陪审员  陈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谢树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