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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全豪与陈东妹、叶建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豪,叶建华,陈东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3609号原告:王全豪,男,194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坤,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建华,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东妹,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华,系被告陈东妹之夫。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B座10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100200081757。负责人:XX,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刚,男,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豪与被告叶建华、陈东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王全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全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康 璐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秋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