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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志春与赵春媚、蔡有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春,赵春媚,蔡有呈,周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815号原告:叶志春,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阳,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春媚,女,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蔡有呈,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周云平,女,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叶志春与被告赵春媚、蔡有呈、周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7月10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志春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叶志春负担。审 判 员 彭胜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金翡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