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项兆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兆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6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兆昌,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09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6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兆昌犯盗窃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杜晓云出庭,指控:2016年12月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项兆昌在临海市桃渚镇连盘南路270号,趁事主骆灵官家无人之际,以一字型螺丝刀撬开房子后面木门,进入二楼卧室实施盗窃,在翻动衣柜之际,因听到楼下汽车响起,害怕事主回家而逃离现场,未窃得财物。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项兆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项兆昌具有未遂、坦白、盗窃前科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项兆昌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项兆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项兆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项兆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廖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第2页第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