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1执4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班明献与张建光、蔡启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明献,张建光,蔡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471-1号申请执行人班明献,男,汉族,1964年9月17日生,住开封市。被执行人张建光(在押),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生,住河南省汤阴县。被执行人蔡启祥,男,汉族,1966年7月5日生,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11民初第42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建光、蔡启祥于2017年6月14日与申请人班明献及案外人孙静宇(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郭村镇西马村马周楼村260号,身份证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三方均同意以445000元的价格将张建光名下的位于商丘市商都奕景1号楼3单元412号房产卖于孙静宇,所得款项用于偿还班明献与张建光、蔡启祥之间的借款。经本院审查,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张建光名下的位于商丘市商都奕景1号楼3单元412号房产归孙静宇所有。二、解除本院对张建光名下的位于商丘市商都奕景1号楼3单元412号房产的查封。三、由孙静宇单方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到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张建光名下的位于商丘市商都奕景1号楼3单元412号房产的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郝振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