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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朱武建、周碧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朱武建,周碧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迎丰9号。被执行人:朱武建。被执行人:周碧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被执行人朱武建、周碧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朱武建、周碧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朱武建、周碧寸履行(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朱武建、周碧寸应当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借款本金44084.10元及部分借款利息、罚息和承担案件受理费1194元。被执行人朱武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抵押的湘N×××××号汽车,由于不能找到该抵押物,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实现不了优先受偿权。另本院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武建、周碧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赵振华审判员  周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婕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