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8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献志与被执行人王红、冯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献志,王红,冯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冯献志,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王红,女,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冯国华,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辽1381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献志与被执行人王红、冯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红、冯国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冯献志借款本金163,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35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献志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此案的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辽1381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