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3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柏雪花与被告刘飞雪、刘元芳民间借贷纠纷撤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雪花,刘飞雪,刘元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831号原告:柏雪花,女,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刘飞雪,女,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刘元芳,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柏雪花与被告刘飞雪、刘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柏雪花于2017年7月10日以经与被告协商,被告刘飞雪自愿偿还原告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雪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雪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柏雪花负担。审 判 员  谭胡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覃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