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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河南酷威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河南酷威商贸有限公司,张爱香,张忠文,王泽雍,李雯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384号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8号。负责人杨亚琳。被申请人河南酷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1号楼14层1407号。法定代表人王明杰。被申请王明杰,女,汉族,1979年8月2日出生,住址郑州市。被申请人张爱香,女,汉族,1958年5月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张忠文,男,汉族,1958年7月3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王泽雍,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李雯静,女,汉族,1992年3月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叶县。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路支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46457.7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酷威商贸有限公司、王明杰、张爱香、张忠文、王泽雍、李雯静的银行存款1146457.72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淑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