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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刑更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粮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粮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刑更20号罪犯陈粮元,曾用名:陈良元,男,1995年03月12日出生,平陆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太原市小店区常备应急处置分队队员。现羁押在永济监狱。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3日作出(2014)并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以陈粮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后该犯不服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晋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于二O一七年六月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粮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表扬2次,余165分。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粮元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监狱表扬2次,余165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本院认为,罪犯陈粮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粮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至2019年9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亚丽审判员  马红军审判员  常邓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贾月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