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6民初3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上海当讯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当讯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3444号之一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59626-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甬江路**号。法定代表人:钟效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文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范晓光,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当讯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9DK2R)。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旺路*号*楼。法定代表人:陈春明。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当讯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当讯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1795元,由原告深圳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聂宗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方碧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