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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680号原告:窦某,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张某,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窦某负担。审 判 员 郭顺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赵慧君书 记 员 尹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