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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阔生与赵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阔生,赵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113号原告:胡阔生,男,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担保人:魏艳青,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金谷园小区21号楼4单元501室。委托代理人:王秀鸿,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秦旭,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安明,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之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位于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南侧中茂家园24号楼1单元10层1001号的房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位于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南侧中茂家园24号楼1单元10层1001号的房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亚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