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任文顶与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王世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文顶,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王世成,张保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928号申请执行人任文顶,男,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高速公路口西1公里路北。法定代表人王慧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世成,男,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张保洪,男,汉族,1969年6月8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本院(2016)豫0402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王世成、张保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王世成、张保洪的存款及收入(255658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