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7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某、魏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149号申请人韩某,女,汉族,1986年1月9日出生,住博野县。被执行人魏某,男,汉族,1987年11月3日出生,住博野县。本院在执行韩某与魏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魏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名下有车一辆未被我单位控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卫强审判员 寇建立审判员 汤昭君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