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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某、魏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149号申请人韩某,女,汉族,1986年1月9日出生,住博野县。被执行人魏某,男,汉族,1987年11月3日出生,住博野县。本院在执行韩某与魏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魏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名下有车一辆未被我单位控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卫强审判员  寇建立审判员  汤昭君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