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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秦树芝与金翠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树芝,金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3执11号申请执行人秦树芝,女。被执行人金翠萍,女。秦树芝申请执行金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9月8日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623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告金翠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树芝借款45000元,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金翠萍负担(未交)。因金翠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秦树芝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翠萍系施秉县司法局退休干部,有退休金收入,我院于2017年7月3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金翠萍的工资账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黔2623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金翠萍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相关证明文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 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舒圆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