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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4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蒋海梅与王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海梅,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438-11号申请执行人蒋海梅,女,个体。被执行人王琦,女,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4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将海梅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被执行人王琦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5)榆执字第00438-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琦在你行的账户(账号:62×××1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琦在兴业银行榆林分行处的账户(账号:62×××12内的存款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