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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清市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临清市新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临清市新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刁勇,王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815号之一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铖,女,汉族,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超,女,汉族,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临清市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东环路南首。法定代表人王锐,经理。被告临清市新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东环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刁勇,经理。被告刁勇,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王锐,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临清市新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刁勇、王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清市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临清市新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刁勇、王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尚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红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