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范培华与武穴市田家镇街道办事处上郭社区居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培华,武穴市田家镇街道办事处上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033号原告:范培华,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穴市田家镇街道办事处上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武穴市田家镇街道办事处上郭社区。法定代表人:刘德保,男,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晓池,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培华与被告武穴市田家镇街道办事处上郭社区居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培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培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0元,减半收取5540元,由原告范培华负担。审 判 长 金清强审 判 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朱浩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康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