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汪林、柏孟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林,柏孟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81刑初302号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林,男,l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9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被告人柏孟楠,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4年9月1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解回。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林、柏孟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君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林、柏孟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15曰下午,被告人汪林伙同柏孟楠至巢湖市新都华庭小区,先后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1号楼l单元楼道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和被害人方某停放在21号楼西侧空地的一辆红色吉祥狮牌电动车盗走。随后,二人又至巢湖市巢湖路世纪联华超市门口,将被害人胡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紫色速派奇牌电动车盗走。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三辆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7460元。2.2016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汪林伙同陈静(已判决)至巢湖市汇豪天下小区4号楼l单元楼道,将被害人刘某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速派奇牌电动车盗走。随后,二人至巢湖市华邦世家小区6栋2单元楼下,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金狮牌电动车盗走。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二辆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4292元。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汪林在合肥市公安局方庙派出所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汪林、柏孟楠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柏孟楠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方某、胡某全部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林、柏孟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个人身份信息表、前科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周某等人的陈述,同案犯陈静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被告人汪林、柏孟楠的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林、柏孟楠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构成盗窃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林、柏孟楠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柏孟楠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汪林、柏孟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柏孟楠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柏孟楠酌情从轻处罚。据此,结合各被告人的羁押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柏孟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对被告人汪林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冬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晶晶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