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桂荣与汪大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荣,汪大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203号原告胡桂荣,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汪大斌,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权,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胡桂荣诉被告王大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在此之前,汪大斌就此劳动争议纠纷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的规定。本院依法将本案与汪大斌诉胡桂荣“(2017)鄂0116民初2193号”劳动争议纠纷案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胡桂荣负担,予以减免。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人民陪审员 严家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