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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海林市森然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林市森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083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尊义,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林市森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玲,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市监处字[2016]15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申请执行人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海市监处字[2016]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海林市森然食品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处罚款50000元,合计5002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食品安全监督抽样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通知书、检验报告、产品质量问题分析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海林市森然食品有限公司在2016年8月23日生产鲜蘑菇过程中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经检验二氧化硫超标,被申请执行人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海市监处字[2016]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海林市森然食品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处罚款50000元,合计50020元的行政处罚。海林市森然食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9日,海林市森然食品有限公司缴纳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10000元,剩余罚款至今尚未缴纳。本院认为,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市监处字[2016]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应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海市监处字[2016]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被执行人海林市森然食品有限公司罚款40000元,加处罚款40000元,合计80000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姜新昆审 判 员  陈景山人民陪审员  刘兵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小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