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申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杜梅与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梅,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申8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杜梅,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李明昶,住吉林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沙河子乡四队。法定代表人:刘腾蛟,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杜梅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4民初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杜梅申请再审称:1.开发公司代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按每平方米1.4元收费,但被申请人没有达到约定的标准。2.业主在缴费期间,物业公司将电梯限控,强行向业主上交租的方式收缴费用,收费后不进行约定的服务。3.合同中明文规定电梯费每平方米0.4元,一审判决没有扣除,酌定减免200元没有依据。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没有支持物业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而且对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酌定减免200元,最大化的考虑到双方利益,一审判决并无不妥。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杜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春明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王宏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禹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