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宁都县江都汽贸有限公司、赖兰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都县江都汽贸有限公司,赖兰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94号申请执行人宁都县江都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赖兰婆,女,1988年10月5日生,住宁都县。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宁都县江都汽贸有限公司诉赖兰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4)宁民二初字第1614号,被执行人赖兰婆应支付申请人宁都县江都汽贸有限公司购车款1.4161万元,承担执行费112.42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1.4161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宁都县德城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二初字第161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小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