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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5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付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付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5248号原告: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西路浙江商贸城5区18#301室。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秋慧,女,1966年9月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赵成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广友,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付霞,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委托代理人:赵振海,安徽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付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付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付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