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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相某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陈某,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848号原告:相某,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继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中段76号金源大厦5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团结东路**号。被告:陈某,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某,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相某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丘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陈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相某于2017年7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相某负担。保全费1270元,退回相某。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亚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