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兰洁与郑明生、郑凯、郝青林、李献书、郝爱英、郝爱风、安阳一五一医院、东方海岸置业有限公司、安阳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洁,郑明生,郑凯,郝青林,李献书,郝爱英,郝爱风,安阳一五一医院,东方海岸置业有限公司,安阳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399号申请执行人刘兰洁,女,汉族,1984年1月5日生。被执行人郑明生,男,汉族,1956年11月10日生。被执行人郑凯,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生。被执行人郝青林,男,汉族,1961年11月15日生。被执行人李献书,男,汉族,1961年3月25日生。被执行人郝爱英,女,汉族,1958年9月12日生。被执行人郝爱风,女,汉族,1969年1月4日生。被执行人安阳一五一医院。被执行人东方海岸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阳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50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刘兰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明生、郑凯、郝青林、李献书、郝爱英、郝爱风、安阳一五一医院、东方海岸置业有限公司、安阳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明生、郑凯、郝青林、李献书、郝爱英、郝爱风、安阳一五一医院、东方海岸置业有限公司、安阳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明生、郑凯、郝青林、李献书、郝爱英、郝爱风、安阳一五一医院、东方海岸置业有限公司、安阳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050048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审判员 毛建审判员 李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