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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7民初1718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87年1月18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康宁,黄梅县池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张某,男,生于1986年3月1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江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加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12年3月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杨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同意离婚。二、原告杨某婚前财产(嫁妆):棉被八床、摩托车一辆、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空调一部、洗衣机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一台、煤气灶一台(含煤气团二个)以及被告张某婚前赠与原告杨某的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归被告张某所有(已履行)。三、双方无其它争议。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