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庄湘发与庄子正、黄敬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湘发,庄子正,黄敬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709号申请执行人庄湘发,男,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庄子正,男,汉族,1976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被执行人黄敬花,女,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申请执行人庄湘发与被执行人庄子正、黄敬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11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40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后,除发现被执行人庄子正名下的车辆和黄敬花名下的车辆(已进行档案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因被执行人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黄 海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