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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潘晶坤与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晶坤,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保81号申请人:潘晶坤,女,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申请人: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卢生英。本院受理吉林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潘晶坤与被申请人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吉仲受字[2017]第0174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财产保全申请事项,即潘晶坤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在吉林高新区长江街72号臣山雅苑3号住宅18幢4单元0405046室(面积:72.02平方米)及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在吉林高新区长江街72号臣山雅苑3号住宅18幢4单元0406049室(面积:72.02平方米)房屋的产籍,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在吉林高新区长江街72号臣山雅苑3号住宅18幢4单元0405046室(面积:72.02平方米)房屋的产籍;二、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在吉林高新区长江街72号臣山雅苑3号住宅18幢4单元0406049室(面积:72.02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峰审判员  宋少华审判员  徐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