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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仕虎与王仕林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仕虎,王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158号申请执行人:王仕虎,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王仕林,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仕虎申请执行王仕林物权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08)库民初字第486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炳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