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黄立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81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立国,男,1979年8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湖北省广水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广检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立国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立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7时10分许,被告人黄立国驾驶SK8010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马坪镇黄金畈村前往余马公里明德小学送学生。在余马公路明德小学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该车核载7人,查获时车上实载有18人,除被告人黄立国外,其余乘员皆为明德小学学生,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0%以上,属严重超员载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被告人黄立国的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承诺书、归案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的证言。3、交通违法现场照片。4、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讯问视频资料。6、被告人黄立国的供述与辩解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黄立国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立国在从事校车业务中,严重超过额度乘员载客,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立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黄立国所在的社区同意其为矫正对象,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鉴于上述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黄立国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立国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阳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阳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