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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位军鹏、魏军海、唐乐成、林培高、毛忠伟、寇平、李先坤与钟强、代广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军鹏,魏军海,唐乐成,林培高,毛忠伟,寇平,李先坤,钟强,代广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591号原告:位军鹏,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魏军海,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唐乐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林培高,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毛忠伟,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寇平,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李先坤,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委托代理人:林培高,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被告:钟强,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被告:代广运,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位军鹏、魏军海、唐乐成、林培高、毛忠伟、寇平、李先坤与被告钟强、代广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七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因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军鹏、魏军海、唐乐成、林培高、毛忠伟、寇平、李先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由七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薛煜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