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邓当与被告郑德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当,郑德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04民初763号原告:邓当,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际章,陕西絜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娇敏,陕西絜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德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颖,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当与被告郑德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邓当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际章、王娇敏、被告郑德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当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月认识,2014年11月27日在铜川市新区社会事业局登记结婚,2015年12月8日生一子取名郑某某。原、被告双方结婚以来,因性格不合经常吵嘴打架,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胳膊淤青等伤害,且多次将原告关在房内限制自由,2017年3月15日晚零时许强行让原告离开家不得回家居住。3月29日下午,原告回家探望孩子时,遭到被告限制人身自由且对原告进行长时间殴打,直到原告弟弟找上门才将原告放开。2017年3月30日,被告因家庭暴力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正阳路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原告对维持婚姻关系不再抱有任何希望。综上,原告认为,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性格不和,不能正常沟通,还时常遭受被告暴力殴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可能会对原告带来更大的伤害,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郑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成人为止,对双方的婚姻前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德鹏答辩称,其认为夫妻感情还在,不同意离婚,发生矛盾是原告长期在外居住导致夫妻矛盾,希望原告回家居住,原告诉状中所述不属实。原告提交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1、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存在夫妻关系,是适格当事人。2、申请法院调取的行政拘留的文书,证明3月29日下午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继续婚姻会对原告造成更大的危害。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原告偿还海林御苑小区房子贷款是原告还款。被告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形式要件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被告有家暴,打架是长期分居,行政处罚也对原告弟弟作出了处罚,不是被告一方的责任。二人2014年结婚,结婚后还有磨合期,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对证据3形式要件无异议,不同意证明目的,贷款只是用原告的名字,但钱都是被告父母的。被告提交的证据有:1、交易明细,证明2016年9月1日-10月10日炒期货借王洪亮10万元整,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2、房产证,证明印象2008小区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形式要件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交易明细只能证明有资金往来,不能证明是借款,而且原、被告各自工资归各人,被告的工资没有向原告交代,对借款也从未向原告提及,原告不清楚借款的来源和真实性。对证据2无异议。对原、被告提交证据的认定:对原告提交证据1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证据2系法院调取证据,真实性认可,被告质证称原告弟弟也被行政处罚,被告与原告及其家人发生纠纷;对证据3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明目的,交易记录能证明原告账户还贷款,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证据1只能证明被告与王洪亮有资金往来,是否是借款不能证明,对此份证明证明目的不认定;对证据2房产证原告无异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4年1月相识,2014年11月27日在铜川市新区社会事业局登记结婚。2015年12月8日生育一子郑某某。原告对自己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被告相识后双方经过了解结婚,具有感情基础。原、被告在婚后育有一子,两个人组成一个家庭,有矛盾和纠纷是正常的,婚姻生活是需要夫妻双方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包容,共同用心经营,面对婚姻中遇到的矛盾和纠纷,应理性对待,共同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应对原告多一点关爱和沟通,避免再次发生矛盾和纠纷。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其请求离婚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邓当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院印)书 记 员 马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