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金坛市朱林立生钢模服务部与陈洪庆、陈杨、林罗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市朱林立生钢模服务部,陈洪庆,陈杨,林龙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643号原告:金坛市朱林立生钢模服务部,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东大街。经营者:马立生。委托代理人:孙建平,男,196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系金坛市朱林立生钢模服务部的工作人员)。被告:陈洪庆,男,196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陈杨,男,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林龙照,男,1966年9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坛市朱林立生钢模服务部诉被告陈洪庆、陈杨、林罗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坛市立生钢模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坛市立生钢模服务部负担。审 判 长 钱 蓉人民陪审员 顾旺庚人民陪审员 张美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颜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