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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梅龙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龙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93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龙万,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因犯盗窃罪,2012年2月23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2012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11月4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5月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7月15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5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龙万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速裁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梅龙万在重庆市渝北区XX大道公交站,扒窃被害人周某某价值2143元的华为手机一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梅龙万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累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梅龙万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至3000元。被告人梅龙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龙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梅龙万犯盗窃罪,判处��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梅龙万退赔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21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聂育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