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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麻城杜鹃盛景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欧亚冠达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麻城杜鹃盛景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欧亚冠达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71号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62625-X。法定代表人:魏用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昌国,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麻城杜鹃盛景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85657-9。法定代表人:邹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欧亚冠达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73478-5。法定代表人:张水月,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麻城杜鹃盛景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欧亚冠达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欧亚冠达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麻城市中馆驿镇官田畈村、地号073100617的土地使用权。未查询到二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均在外地,不便出具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正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