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4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强与被执行人刘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02执4287号刘亚军:你与陈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7豫17**民初37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被告刘亚军尚欠原告陈强劳务费8250元。被告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000元。被告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000元。被告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000元。被告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25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西园支行营业室户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特此通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