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140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周钦光与赖雪霞、黄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钦光,赖雪霞,黄超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1402之一号原告:周钦光,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赖雪霞,女,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黄超海,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钦光与被告赖雪霞、黄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钦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钦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钦光负担。审判员 柒彩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甘明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