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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5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洪士与瑞安市寅球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士,瑞安市寅球鞋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5738号原告:周洪士,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瑞安市寅球鞋厂,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街头村。法定代表人:谷李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士与被告瑞安市寅球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洪士经本庭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1362元,由原告周洪士负担。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佳佳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