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振国申请李艳华、张军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国,张军昌,李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国,男,1948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张军昌,男,1967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李艳华,女,1962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振国与被执行人李艳华、张军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力审判员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蒙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