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鲁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鲁晓峰,郑红连,绍兴宏森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4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84599607-3。法定代表人:董晓江。被执行人:鲁晓峰,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郑红连,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绍兴宏森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华联国际商贸城3幢22层E号,组织机构代码:68787745-7。法定代表人:杨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鲁晓峰、郑红连、绍兴宏森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鲁晓峰、郑红连应归还给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370622.03元并支付相关利息;申请人有权就上述债权,对被执行人鲁晓峰名下车牌号为浙D×××××的汽车,即编号为330013694194号机动车登记证书项下汽车依法定程序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被执行人绍兴宏森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建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缴纳案件受理费68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55元,合计941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6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茹敏敏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鲁晓峰名下车牌号为浙D×××××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并网上布控。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4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仁康审判员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钱水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